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債權人 陳紹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正旭陳菊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遷讓協議書及承攬契約書係以共有人全體利益而代全體共有人簽訂之釋明文件(經查,前所提出之協議書係將房屋點交予債權人,後債權人交承攬人清理受點交之房屋,難以形式認定係為全體共有人利益為之,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6年7月1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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