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郭佩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游意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國)│(新臺幣)│││├─┼───────┼─────┼─────┼───────┼─────┼────┤│1│陸卡崴國際整合│國泰世華銀│105年9月10│160,000元│EC0000000│072-01-5│││行銷顧問有限公│行花蓮分行│日│││00838-6│││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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