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聲請人 林瑞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附之匯票(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1,000元所載受款人係台灣地方法院,本院無法轉帳,故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