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君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君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君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月30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
103年6月6日入監,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2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14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4年11月21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受刑人廖君祥104年聲字第134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
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8日│102年4月5日│100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94號│偵字第958號│緝字第15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424│102年度基簡字第898│102年度易字第4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3日│102年7月22日│102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424│102年度基簡字第898│102年度上易字第259││││號│號│4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5日│102年11月15日│102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25號(已於10│字第435號│字第494號│││2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編號│4│5│├────────┼─────────┼─────────┤│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7日│102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65號│緝字第13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64號│103年度易字第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1日│103年7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64號│103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14日│103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37號│字第2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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