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參加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姜夙娟 與被告藍受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