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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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黃祐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40││├──┼────────────┼─────────────┼──┼───┼───┼──┤│0002│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7││├──┼────────────┼─────────────┼──┼───┼───┼──┤│0003│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0││├──┼────────────┼─────────────┼──┼───┼───┼──┤│0004│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