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50號原告 陳金華 上列原告因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所為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依狀附處分函主旨所示,原處分內容為處罰鍰5萬元,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原告起訴時僅據繳納3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00元。
二、原告起訴後另曾就原處分提出訴願,並經訴願機關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請查報起訴之訴之聲明是否併同訴請撤銷訴願決定,並提出更正後之書狀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華卿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