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桃園縣○○鄉○○段大坡小段198、31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段大坡小段310、1064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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