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再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簡聲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另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再簡聲字第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忠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