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