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吳俊瑩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