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5號債權人 林小娟康禎 護理之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姵蓁鄭姵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L00000000號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Z000000000號」)㈢請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
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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