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威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月芬 地政士即 林惟仁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㈡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事項二所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 林献棠 」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冠翔磁磚還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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