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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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告勝英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鐘雄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顏嘉誼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道德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建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座落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屋頂突出物一層、二層瞭望台(下稱系爭瞭望台)及頂樓加蓋部分之建物(下稱系爭頂樓加蓋建物,與系爭瞭望台合稱為系爭增建物)無權占用屋頂平台,而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瞭望台遷讓交還全體住戶,及將系爭頂樓加蓋建物拆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增建物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不包含基地價額在內。按交易價額之認定,原則上應以系爭增建物之市價為準,於無市價可供認定時,則參酌違建價值不逾合法建物價值之常情,以最接近屋頂之建物房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758號、98年度抗字第19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
7年7月19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10771232700號函及附件之系爭建物107年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可知系爭建物於本件起訴時之房屋課稅(免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81萬8,700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1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7,335元外,尚應補繳1萬1,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