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THIHANG(中文名:范氏恆,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速偵字第50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MTHIHANG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501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下合稱系爭證件),均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501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又扣案之系爭證件,業據被告供稱均為其所有並供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用,且有民國106年8月18日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系爭證件影本及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3639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至9頁、第14頁、第22至23頁、第28頁),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