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連勝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連勝泰於1.民國109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0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3.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3.民國111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5,44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46,74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31,56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44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5444元連勝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3002新臺幣246745元連勝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8003新臺幣631565元連勝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5444元連勝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3,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246745元連勝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8,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3新臺幣631565元連勝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3,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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