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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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號債權人 趙鴻川 債務人 謝秀枝 即麥車刀五金行債務人 許炎坤
一、債務人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許炎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共同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