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6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大全 送達代收人 林琬珊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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