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登 在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明利
蘇其益 蘇明輝 蘇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93,447元(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5,1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上訴人應有部分5197/15590=9,073,1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36,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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