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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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3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浚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七行關於「 陳思汎 」均更正為「連浚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7行關於「陳思汎」之記載,顯係誤載所致,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連浚翔」。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