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陳建利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蚵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和平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蚵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蚵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12月31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貴院於82年1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第17頁、第290號)在案。茲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據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四條(詳如附件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蚵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現任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四條文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15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列)席人員簽到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且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修正捐助章程之第1條條文,係為該財團法人設立之法規依據名稱之變更;第9條條文,係董事因故出缺時原為不補變更為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第17條條文,係會計年度起迄之變更;第23條條文,係就該基金會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之變更,核其均屬財團法人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及保存其財產而得向法院為聲請必要處分之範疇,且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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