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紹勳 被告 涂雅真 被告 涂丁 已被告 涂金印 關係人即被代位人 涂水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雅真、 涂丁已 、涂金印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註:原告雖於起訴狀附匯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係憑票支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並非支付給本院。上述匯票,原告應另具狀聲請發還】。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180元【註:嘉義縣○○市○○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800元。其中被告涂雅真所有同段00263建號建物占用108地號土地面積80.21平方公尺;另被告涂丁已及涂金印所有同段00008建號建物占用108地號土地面積52.89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該核定為1,038,180元《計算式:(80.21㎡+52.89㎡)7,800元=1,038,1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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