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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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玩具手槍壹支(含彈匣及瞄準器各壹個)沒收;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玩具手槍壹支(含彈匣及瞄準器各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玩具手槍壹支(含彈匣及瞄準器各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