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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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定。被告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初起至同年月十四日凌晨止犯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六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判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