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893號債權人寶祥縣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震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成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區○○路○○○○號13樓之1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洪成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洪成照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13樓之13」。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之現任主任委員向主管機關報備當選證明之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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