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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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70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劉冠甫 債務人 林明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穫B捌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癡掑腹A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