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8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皇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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