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7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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