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 吳祚綏 等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侯宜諮 律師被上訴人吳祚綏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被上訴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聚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 律師
王俐棋 律師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原告甲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設立之保護機構,起訴主張:被告乙自民國87年4月間起擔任被告A上市公司董事長,l08年9月26日卸任董事長職務,仍擔任董事,於109年11月5日辭任董事。乙於101年至107年擔任A公司董事長期間,有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所定執行業務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等,應予裁判解任之事由,爰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求為乙擔任A公司董事之職務,應予解任之判決。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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