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抗告人 陳莉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 李哲宇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其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抗告人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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