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13號聲請人丁○○
丙○○兼人法定代理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丁○○、丙○○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及返還代墊扶養費200,000之部分,經查,未成年子女丁○○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7年8月21日,尚有8年8個月,故丁○○扶養費價額即核定為1,04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04個月);丙○○為000年0月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20年1月1日,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故林則諒扶養費用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1,040,000元+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鄭崇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