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周敬哲 即 陳秋媚 之繼承人代理人 周東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耀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