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複代理人 曾冠豪
被告 胡金隆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0樓(溪湖戶政務所埔鹽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