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0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複代理人 曾冠豪

被告 胡金隆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0樓(溪湖戶政務所埔鹽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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