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4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基簡字第41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7,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