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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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16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