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吳玉萍 被告 王則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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