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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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27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狀末之簽名蓋章或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