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原告乙○○被告甲○○
弄33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