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玉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600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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