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端正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世偉 律師 劉曉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COMPAGNONERocco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壹佰貳拾萬捌仟貳佰伍拾元(以臺灣銀行98年6月3日牌告匯率46.14計算,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陸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