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4948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簡易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