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7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七0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