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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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20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丁○○上訴人戊○○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丙○○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6,900元,應徵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丁○○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9,6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戊○○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718,150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乙○○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914,800元,應徵裁判費15,030元;上訴人甲○○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311,550元,應徵裁判費5,130元,而此等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