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5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履冰律師上列被告因毀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5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履冰律師上列被告因毀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