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廖常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秀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