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蔡清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清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清標因侵占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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