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元【計算式:4,959×380+12,000,000+60,000,000=73,884,4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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