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342號
原   告 臺灣省立桃園縣私立振聲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柒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附書狀磁片送本院及繕本一份逕送被告
  回證送本院,準備書狀內請按時間發生先後順序載明取得本
  件系爭票據之原因事實並所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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