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6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惟查原告嗣於96年11月
26日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3,63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850元
,尚需補繳新臺幣4,07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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