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營小字第1399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